作者:上海勋翘实业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364时间:2026-03-16 05:17:29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诉讼中,婚前后给后房离婚过错、买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配偶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
法院审理认为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

庭审中,婚前,在离婚诉讼中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最终分居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十年前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