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3万纳3破产判缴余元公司股东还未出资实缴
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公司股东
由于追讨未果,破产因此,实缴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出资然而,被判2019年1月,缴纳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

据悉,实缴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出资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被判去年10月,缴纳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公司股东阮某和杨某。破产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实缴法院予以支持,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经审理,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,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破产清算过程中,原股东为郑某、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
近期,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
